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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涉嫌酒驾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2015年04月07日 11:21

驾驶人涉嫌酒驾

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案件回放

2013112418时许,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张某当天中午饮酒)沿孟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公里100米(高平镇苗西村)路段,撞倒前方正在由西向东步行的受害人胡某,致胡某死亡。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张某系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被告马某系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马某于201394日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950时至20149424时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一种观点认为驾驶人饮酒,是对自己的驾驶行为不负责任,保险公司对这种行为不应再履行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保险赔付。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驾驶人不得饮酒,驾驶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违约,同时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为了保护第三人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质,其投保人不是受益人,投保人的行为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免赔范围仅限于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而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辩称的驾驶人的故意犯罪。本案不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故对原告程某、程甲、程乙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保险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程某、程甲、程乙的合理损失有:丧葬费18 979元,死亡赔偿金169 506.8元(8 075.34/年×20年),精神抚慰金50 000元。上述费用合计超过110 000元,原告主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原因如下:

一、  交强险的公益性质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

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通常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较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这些个体的力量是微弱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自力救济能力较弱,通过创设具有公益性质的交强险,集社会合力救助受害者。这样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其经济负担;又有利于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在这一侵权行为中,保险公司是严格的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区分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而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的经济保障。

二、  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和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这是立法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免责的原因是受害人不珍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是对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放弃,法律不应再给予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对此类事故无法预防和避免,如果此时再对保险公司苛以责任,相当于扩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则有失公平。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是不同的。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分驾驶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对行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律之所以没有将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作为免责事由,是因为交强险属强制保险,其设立以给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为宗旨,是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利益而设置的。驾驶人作为侵权人,其涉嫌刑事犯罪,是自己的过错,受害人并没有过错,无辜被撞受伤后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其权利应得到救济,保险公司理应代替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三、驾驶人涉嫌刑事犯不属于法定的免赔情形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其免赔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宜随意扩大免赔范围。即使以下三种情形: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交强险免赔范围仅限于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驾驶人涉嫌犯罪,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应当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案中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碰撞至身亡,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编写人:滑县人民法院  李颖   15716325566

主审法官: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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